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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生态城垃圾智能分类回收积分卡(以下简称 积分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的前提,自愿向乙方申领使用积分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领及信息披露

第一条 本合约甲方为积分卡申领人,申领人家属视为甲方,积分卡申领人及其家属应当确保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所有用卡行为承担相应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投放物回垃圾,爱护垃圾智能分类设施,使用人同意承担积分卡申领人的所有义务并享受相同权利。
第二条 甲方资源向乙方申领使用积分卡,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授权乙方向相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主旨、身份等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如甲方提供信息有误将导致无法享有获得生态城垃圾分类奖励的权利。
甲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能源卡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至乙方指定地点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因甲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乙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甲方的个人资料,无论甲方积分卡是否被使用或是否注销,乙方对甲方个人资料不予退还,但承诺保密。基于为甲方提供积分卡服务,垃圾清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甲方授权乙方将其个人资料、能源卡号等信息披露给乙方关联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等乙方认为必要的任何业务合作机构。乙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甲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权将上述材料用于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偶案调查等情况。
第四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垃圾分类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积分卡申请,并核定试用期限,在核定甲方的试用期限后,乙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对甲方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根据相应等级调整对甲方的积分录入规则,当甲方经多次提醒扔存在违规投放行为时,乙方有权注销其积分卡使用权。

二、积分卡使用及积分累计规则

第五条 甲方领取积分卡后自行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一旦发现丢失应及时申请挂失(电话挂失或服务窗口挂失),在甲方挂失前发生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并应承担补办新卡的工本费用。
第六条 甲方所持积分卡可用于在乙方指定的兑换店或加盟商户内消费,积分卡不支持取现或兑换功能,如因人员操作或设备原因导致积分录入超过实际价值,我公司有权扣除超出部分的积分,如甲方对积分录入数目存有疑问,可申请复查。
第七条 使用智能垃圾分类积分卡进行可回收物投放,所投物品价值按照市场行情将人民币折算成积分后进行累积,我公司保留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调整积分的权利,符合积分录入条件的,所投垃圾按照1分钱=1积分进行换算,其中,可回收垃圾仅限于我公司《积分手机》所列物品,对未列出物品暂不回收。
大件预约原则上每次扣除甲方相应积分,因甲方未按合约规定进行预约而导致的积分扣除情形,损失积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累计积分
(一) 甲方须配合加强监管,乙方为甲方提供回收服务室,须如实录入积分,如因可回收物品在乙方回收动作前发生丢失,被他人更换二维码、二维码贴码脱落等导致积分不能录入或积分数目偏差,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 可回收垃圾混装严重,未分类进行投放的,不予累积积分。
(三) 分类正确,但是未经打包的垃圾,不予累积积分。
(四) 所投垃圾中混装其他不可回收垃圾的,不予累积积分。
(五) 瓶罐类垃圾中有残留液体的,不予累积积分。
(六) 原则上实行一包一码制,多次不按要求贴码,造成条码浪费的,不予累积积分。
第九条 大件预约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回收
(一) 积分卡登记信息与实际预约信息不符的(如地址),不予回收。
(二) 预约物品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不予回收。
(三) 居民未经分类、打包、贴码、所有垃圾杂乱堆放的,不予回收
(四) 大件预约价值低于规定积分的,不予上门回收。
第十条 有如下情形的取消其积分卡使用权限
(一) 蓄意破坏智能物回机的,取消其积分卡使用权。
(二) 将二维码粘贴到他人所投递可回收垃圾上进行二次投递的,取消其积分卡使用权。
(三) 存在而已投递有毒、易爆等违禁物品的,取消其积分卡使用权,如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依法追究甲方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取消积分卡使用权后卡内原有积分自动作废,不予退还,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积分查询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获知积分情况:
甲方可通过生态城智能物回机,生态城绿色生活网站(筹建中)、微信公众号(生态城绿色生活管理平台)进行积分查询,积分卡内所显示的积分为截止上一次的录入时间,所投可回收垃圾产生的积分于5个工作日内打入甲方积分卡内。
甲方投递可回收物品后,需随时关注是否完成积分录入工作,如5日内积分未录入或录入积分与预期不符,需在规定时限内反馈,逾期反馈不予受理。

四、积分有效期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对积分卡账户内积分进行调整,卡内积分超过2000积分的自动调整至2000积分,卡内积分不足2000积分(含2000积分)的维持原积分不变。

五、积分兑换

第十三条 甲方可使用的积分为该甲方名下积分卡内有效积分。
第十四条 积分兑换方式
(一) 甲方可持卡前往生态城E-Bank积分兑换店或通过电子商品平台(筹建中)进行消费,用于兑换日常生活用品,但必须遵循兑换店内积分兑换的标准和要求。
(二) 如甲方所兑换商品有加盟商户提供,其质量、数量、款式、颜色、售后服务等问题均由加盟上户负责,乙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六、说明

第十五条 个人积分不可转让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任何转让对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均不昌盛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中积分是为了更好的激励居民做好垃圾分类而进行的赠送,不存在任何以单利或复利计息的情形。
第十七条 积分的消费不提供发票,若非质量问题,商品一经兑换,不可撤销、退货、换货、退积分或兑换县级,不可变更。

七、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解释权归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所有,并保留根据需要修改上述相关规则的权利,乙方以公告书等书面形式工作作出说明均为本合约的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部分以本合约为准。
本合约一式两份,上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约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